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3307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豪,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被告:河南省博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浦西区博爱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文记。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博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 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