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4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92308244。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
委托代理人:李瑞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彦辉,男,1983年11月6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彦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民终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二、王彦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7179.4元;三、驳回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5753元,由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981元,由王彦辉承担9772元。因王彦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王彦辉名下无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彦辉名下无房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王彦辉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王彦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彦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万朝阳
审判员 渠秀敏
审判员 李一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