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正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580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河南正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四环金马航达钢铁区东区正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雷。
第三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46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黎霞
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
人民陪审员  全金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吕爱莉
书记员赵果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