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4执恢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建成,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雁宾,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4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92308244。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徐建成、王雁宾、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7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本金1107400元,月息2%计算);被告徐建成、王雁宾对上述款项中的借款本金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徐建成、王雁宾、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9)豫0204执8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标的607493.68元及利息,执行费8475.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徐建成名下车牌号为豫B×××××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止。
三、通过传统查控、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于2019年8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王雁宾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郊区西郊乡××村(不动产权证号:0008165)房屋一套,申请人申请暂缓对该房屋的拍卖。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于2020年11月23日向开封市水表厂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应向徐建成支付的房屋征收补偿款607493.68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于2021年2月18日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送达协执执行通知书,扣留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彦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向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案款597179.40元,扣留其间不得向第三人以及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扣留期限至本案执行完毕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607493.6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20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徐建成、王雁宾、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庆昕
人民陪审员  宋桂花
人民陪审员  石爱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翟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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