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申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4室住所集中地(经营场所:开封市东京大道与二大街交叉口以南晖达商业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5294505U。
法定代表人:朱冠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先、陈海霞,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4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92308244(1-1)。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
申请人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终5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晖达公司和国泰公司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与***没有合同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的前提是晖达公司欠国泰公司工程款,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发现自己公司已经支付完毕欠国泰公司的工程款,达成调解的前提已经不存在。晖达公司没有义务就同一笔工程款同时向两个主体支付,该调解书违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豫0211民终554号民事调解书的签订日期是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称将应支付给国泰公司款项转至鼓楼法院账户是2020年4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在先,向法院转款在后。现在申请人称调解书生效后,才发现自己已经向国泰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调解违背自愿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葛瑞萍
审判员  段军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美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