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行宫角支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5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行宫角支行。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行宫角**楼。
负责人:张军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12月15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行宫角支行与***、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3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9000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户志刚
审判员  张文阳
审判员  殷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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