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行宫角支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5执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行宫角支行。
负责人:赵阳,行长。
住所地:开封市行宫角**。
被执行人:***,男,1953年12月15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92308244。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行宫角支行与***、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积金和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了罚款的惩戒措施。现法院已穷尽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约谈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行宫角支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户志刚
审 判 员  张文阳
人民陪审员  马政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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