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信远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州市信远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台州市信远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椒民初字第288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盛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信远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1922室。
法定代表人:童福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市信远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附件: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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