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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清如与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于清如与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6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桥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于清如。
委托代理人袁瑞增,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林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从清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河北省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林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从清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树山,河北省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清如与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清如应于2015年11月2日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原告在催缴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能交纳,又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于清如与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福英
人民陪审员  常秀然
人民陪审员  杨桂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 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