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桥民初字第348号
原告***。
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清风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从清文,职务董事长。
被告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旱河沿17号。
法定代表人从清文,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骥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对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麓家园二期80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福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顾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