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6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桥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
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林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从清文,董事长。
被告: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林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从清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马一月
人民陪审员 范永红
人民陪审员 刘新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 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