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桥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袁瑞增,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林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丛清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焉爱娟
被告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林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丛清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足额交纳诉讼费。在催缴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承德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福英
人民审判员  杨桂琴
人民审判员  常秀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