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3617号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福泽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狮子桥村履道坊农业有限公司院内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46X4334D。
经营者:张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君、孙芳芳(实习),河南辰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长江路宏盛王朝3号楼7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9406409H。
法定代表人:窦世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祥钰,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雪,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福泽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其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O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有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承包了商丘市高铁新城项目,被告一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商提供劳务时租赁原告建筑设备,2021年2月9日被告一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背书转让金额为100万商业汇票以支付设备租金,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到期日为2021年8月31日,票据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开封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汇票于2021年2月2日由被告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被告一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210549200013720200831714511927。于票据到期日2021年8月31日当天,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但承兑人拒绝支付该到期汇票。原告认为已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该行为可视为承兑人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原告作为案涉票据的持票人,有权向各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开封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苏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