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925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长江路宏盛王朝3号楼7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9406409H。
法定代表人窦世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