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5民初464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潜,朱蕊(实习),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勇,虞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2683855H,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北侧神火大道西侧帝和逸品4号楼1-2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满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9406409H,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长江路宏盛王朝3号楼7楼706。
法定代表人:窦世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河南省开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进伟
人民陪审员 刘 云
人民陪审员 李红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申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