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157号
原告:河南省米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913号。
法定代表人:苏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施莱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许昌路西段87号。
法定代表人:陶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55号院33幢4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米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施莱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河南省米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米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米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河南省米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剩余1,555元退还给原告河南省米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晓萌
书记员王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