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1353号
原告: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地址信阳工业城珍珠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自兵。
被告:河南省骐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燕南路北、瑞丰苑2**1602号。
被告:***,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原告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与被告河南省骐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未能在法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工业城宏展建材厂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