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189号
申请人:郑州汇通电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B座2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32249519。
法定代表人:侍文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丹萍,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绿地滨湖国际3区2号楼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93237111Y。
法定代表人:高新峰。
郑州汇通电力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4551元(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城支行,账号:9951********)。郑州汇通电力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汇通电力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4551元(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城支行,账号:9951********)。
案件申请费1942.76元,由郑州汇通电力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