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帅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22民初4793号
原告:**,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笑东,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河南省帅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绿地滨湖国际3区2号楼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93237111Y。
法定代表人:高新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帅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省帅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24330元及利息(以2433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本息暂计2450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联系到原告,约定由原告为中牟县盛世佳园项目工地提供劳务;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劳务内容:包含工地12#、13#楼打地坪及挡水槛;2021年**向原告出具劳务费欠条。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均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帅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款22700元未支付,有原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一份、欠条一份及微信聊天记录一份等证据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款227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款227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贾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