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9081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朱永,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朱伟,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璇,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艳杰,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14号院1号楼1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郭现周,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朱永、朱伟、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朝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宋笑然
书  记  员   云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