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31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6868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60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91执3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