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89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0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18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16日2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车辆。三、2019年1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四、2019年1月21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建议终结执行案件(2018)豫0191执899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5735425.46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0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