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28民初1826号
原告: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西段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176722496J。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7元,由原告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