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鑫泓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700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泓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张宝石,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杨书岩。

被告:***,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泓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泓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