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700号之一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泓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张宝石,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永,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杨书岩。
被告:***,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泓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泓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33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泓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