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清河大道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2176049E。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庚,濮阳市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工横二路中段(城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37414398R。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
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泰和小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5X9JG5U。
负责人:李海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长俊,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923执84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尹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