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三棵树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鸿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执1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棵树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闽行区申长路988弄1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9PU85。
法定代表人:林德殿。
被执行人:河南鸿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附3号财智名座13层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6J7AY4D。
法定代表人:禄黎博。
被执行人:李秋峰,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清河大道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2176049E。
法定代表人:杨书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三棵树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鸿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秋峰、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2)闽0304执16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鸿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秋峰、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亮德
执行员  林梦周
执行员  王加纪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