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暖阳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219号
原告:潍坊暖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郑家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0713443100。
法定代表人:李铁宗,经理。
被告: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清河大道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2176049E。
法定代表人:杨书岩,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富地中心20楼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NRY0XA。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王戌武,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潍坊暖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王戌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潍坊暖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暖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暖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财产保全费1406元,合计3587元,由原告潍坊暖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爱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