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50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21835948H。
法定代表人:魏光杰。
被申请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工业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7067417593。
法定代表人:李献国。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2176049E。
法定代表人:杨书岩。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豫1082民初50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三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3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11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7万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梅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