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恢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马市街村委会院内1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才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调解内容为:被告***、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以28万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保险保单共计53178.74元,本案已扣划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经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豫BQ××××、豫BS××××号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8月31日,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可于到日期前10日向本院申请续封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到期债务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冻结***在开封乾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9月7日,申请人可于到期日前10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申请人不要求拍卖该股权。
4.经向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督促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渠秀敏
审判员  万朝阳
审判员  田小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帅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