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1月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267926XR。
法定代表人:孙志才,系该公司经理。
***与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11民初2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因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多轮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对外举债较多,涉及民事、执行案件较多。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孙丽平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