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执恢351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57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2年08月27出生,汉族,住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马市街村委会院内1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一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