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02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8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地:开封市马市街村委会院内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267926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万朝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