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民终1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马市街村委会院内*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267926XR。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住开封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4元减半收取5097元,由***、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震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