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02执595号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马市街村委会院内*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267926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判庭移交执行***、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7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