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02执恢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1月20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27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马市街村委会院内*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267926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豫02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以28万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共计8153.36元,申请人***已领取。***名下有房产一套,在开封市不动产中心无备案信息,已被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在开发商处查封,无法处置。其名下有两辆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找不到车辆。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朝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