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民辖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马市街村委会院内1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267926XR(1-1)。
上诉人****与***、河南省钰坤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2民初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开封市××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开封市××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对其经常居住地不予认定。***的住所地在开封市××××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
审判员***
审判员苏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