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60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吕村镇安楚路中段(镇政府院内)。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