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59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吕村镇安楚路中段(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4061682E(3-3)。
法定代表人:胡振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涛
审 判 员 李东方
审 判 员 王金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