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4民初1067号
原告**,男,汉族,地址:正阳县,、。
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正阳燃气分公司,地址:正阳县正驻公路车辆管理所北侧,
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自由街1号,
第三人金联安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4号路劲大厦8层801室,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正阳燃气分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