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2420号
原告:**,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自由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甫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