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5民初1288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对原告**等87人与被告河南金地家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725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1725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16行中“辛庄村赵湾男”补正为“辛庄村赵湾南”;第八页第15行中“41282119820520494X”补正为“41282619820520494X”;第十一页第2行中“914117006831859863H”补正为“91411700683185963H”第二十四页第6行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补正为“原告提供的证据”。
审判长 蒋俊军
审判员 孙明放
审判员 魏雪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