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某某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4148号
原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自由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徐宏威,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邓美荣,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侯青岭,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美荣、侯青岭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美荣、侯青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美荣、侯青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汪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