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8339号
原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自由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址驻马店市。
被告:邓美荣,女,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现住址驻马店市。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5日生,住驻马店市。
原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美荣、***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方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