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河南金地家园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民申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金地家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确山县盘龙镇爱民路北段路西(盛世华庭)。
法定代表人:陈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水,河南景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83年4月11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琴,女,汉族,1962年5月2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躲,女,汉族,1965年12月14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解金艳,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红,女,汉族,1980年6月1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国红,女,汉族,1971年8月28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东燕,女,汉族,1982年12月1日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志峰,男,汉族,1998年5月18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宁,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慧,女,汉族,1976年5月1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艳霞,女,汉族,1976年7月10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卫东,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永生,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营章,男,汉族,1973年8月9日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惠,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春连,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结石,男,汉族,1972年4月3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丹,女,汉族,1991年9月1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森,男,汉族,1998年5月7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顺利,男,汉族,1988年1月4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姝博,女,汉族,1994年8月6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舒辉,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俊峰,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文平,女,汉族,1971年12月9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红亚,女,汉族,1977年6月29日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燕,女,汉族,1980年9月4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刁永亮,男,汉族,1988年5月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留生,男,汉族,1988年6月1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迎喜,女,汉族,1989年9月9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立新,男,汉族,1975年3月8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利娟,女,汉族,1988年8月8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铭阳,男,汉族,2008年3月14日生,现住确山县。
法定代理人:宋存,女,汉族,1985年2月17日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系殷铭阳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伟,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文利,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辉,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新霞,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明辉,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敏,女,汉族,1975年11月1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平远,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双勤,女,汉族,1971年7月2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亚男,女,汉族,1987年9月14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艳红,女,汉族,1964年2月17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靖华,女,男,1987年2月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克锋,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少玲,女,汉族,1982年7月11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秋菊,女,汉族,1980年11月13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芳,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景六一,男,汉族,1961年6月1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新民,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运良,男,汉族,1975年5月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记永,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冲,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刁伟,男,汉族,1977年7月1日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礼慧,女,汉族,1973年8月30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云峰,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伟,男,汉族,1974年2月9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前前,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玉岭,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连忠,男,汉族,1982年9月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仰黛,男,汉族,1980年9月9日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留勇,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昊,男,汉族,1990年5月21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师艳勤,女,汉族,1983年9月11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立,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长利,男,汉族,1979年3月6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留成,男,汉族,1972年9月9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盛小丽,女,汉族,1975年10月5日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丹,女,汉族,1982年4月26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菊霞,女,汉族,1982年5月20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强,男,汉族,1994年11月26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淑琴,女,汉族,1972年5月19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永丽,女,汉族,1977年10月2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可,女,汉族,1982年6月1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闯闯,男,汉族,1989年9月1日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冬杰,女,汉族,1979年11月2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留顺,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洋,女,汉族,1987年2月3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振清,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建高,男,汉族,1995年3月10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素四,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丹,女,汉族,1992年1月28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景红,女,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继祥,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芬,女,汉族,1982年10月19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朵,女,汉族,1982年6月12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留梅,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生,现住确山县。
诉讼代表人:王玉慧,女,汉族,1976年5月15日生,现住确山县。
诉讼代表人:解金艳,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生,现住确山县。
诉讼代表人:王玉琴,女,汉族,1962年5月25日生,现住确山县。
诉讼代表人:***,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生,现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等87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阳,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自由街**。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金地家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等87人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7民终3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地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改判其公司退还被申请人每人500元的天然气初装费,认定事实错误;其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约定管道燃气安装费每户2600元,但其公司对安装燃气设施进行了施工工程的投入,有新证据证明其公司在配合燃气公司安装管道所进行的地下管网的挖掘等支出的费用;二审判决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的撤销权已经超过一年时间,二审等于变更了其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合同,适用法律错误。并提交施工补充协议、建筑工程预算书、电子回单、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报告等,用以证明其公司在燃气管道安装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务及相关费用,商品房核算成本中不包括该费用,其公司未重复收费。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等87人称,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时效应从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开始计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有权收取代收燃气初装费之外的500元部分,一是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代收服务关系,二是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供气等基础设施费应列入房产开发成本,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报告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支出费用的证据,存在虚假举证的嫌疑,不能达到对诉争金额付出劳务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标准。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金地公司有权收取小区内依法支出的合理供气设施建设费,金地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约定管道燃气安装费每户2600元,但金地公司向每户收取3100元,金地公司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系代收,每户多收取的500元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故二审认定该500元应予以退还并无不当。金地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金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金地家园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郭建平
审判员 刘称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