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9728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萌,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生产街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陈启勇,系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自由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自由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常向往,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卫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