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正阳燃气分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4民初1067号 原告***,男,汉族,地址:正阳县,、。 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正阳燃气分公司,地址:正阳县正驻公路车辆管理所北侧, 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自由街1号, 第三人金联安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4号路劲大厦8层801室,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正阳燃气分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