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2420号 原告:***,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自由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