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4708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杨德峰,刘洁然(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砦**金成时代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493327。
法定代表人:侯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鸿、毕贝贝(实习),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豫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已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李明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