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40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56104154X4。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9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